本會對目前工會法修法之基本態度

教師工會解禁在望,但草案中卻明文禁止學校成立企業工會、刪除本會主張之強制入會條款,不僅分化團結,也將教師法原賦予教師會諸多重要任務功能取消(如:教師申訴及教師會派出代表參與教評會、考績會…等與教師有關法定組織之權利),恐將造成校園民主與教師權益之喪失。故本會理事會通過「本會應積極遊說北市立委工會法朝本會有利方向修法」之決議,並聯合他縣市進行立院陳情、發起本次連署,盡力阻擋法案之惡修。

檢視工會法修正草案,雖開放教師組織工會,卻又加諸不合理之限制,如剝奪教師組織學校工會的權利,連帶使得工會會務假(等同學校教師會減課)產生問題,也使教師組織由下而上的決策機制喪失殆盡。至於刪除強制入會條款,更是讓多年來只享成果、白吃午餐的順風車問題持續惡化,對長久以來支持教師會的所有會員教師非常不公平。此外,在協商權部分,更僅對違法的資方課以數萬元罰鍰,在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的前提下,等於變相鼓勵學校及主管機關違法,形同沒有協商權。

本會主張:支持全教會工會法修法努力方向,與工會團體合作爭取強制入會及學校企業工會,教師工會應與其他工會同樣擁有完整勞動三權。

教師會與行政院版教師工會之比較表






































  教師會 行政院版教師工會
罷教權 未明令限制 明令禁止(勞爭法54條)
團結權 有學校教師會(較佳)自由入會不能代扣會費 無學校企業工會(較差)自由入會不能代扣會費(需協商、無罰則)
協商權 部分(聘約、返校日數) 議題需經上級行政機關同意(等於沒有)限縮協商議題(法令明訂者不適用協商)
會務假 全國有、地方有(有公費、有自費)學校教師會(部分公費、部分無) 學校無(無學校企業工會)全國無、地方無(需協商、無罰則)
其他 申訴權、派出代表權(申評會、教評會、考績會) 無(行政院版教師法草案,一旦工會法通過勢在必行)
搭便車 無法避免 無法避免(團協法13條:雇主有正當理由得對非工會會員進行勞動條件調整)

本會以為,教師也是受雇者的一員,其團結權應與一般勞工受同等保障,不應有差別待遇;由於教師之罷工權已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明文禁止,故其團結權不應再予限制,以符勞動人權價值及先進國家公共部門勞資關係發展趨勢。

準此,我們的訴求如下:

一、反對有差別待遇的教師歧視條款。

二、堅持本會工會法主張--「強制入會」之精神。

三、教師可組學校企業工會。

四、對違法妨礙協商權落實的公務員應課以重罰。

為了落實此一想法,本會於98.12.01發起,抗議工會法惡修連署書,至截稿前已有155所學校教師會(含外縣市53所)響應連署,日後除了積極跟會員宣導工會法修法之進度與影響外,並遵從本會理事會之決議行事,加強宣導教師會組織發展之利弊得失,以讓各會員學校瞭解教師會組織發展之現況與未來。

 

寒暑假返校日數Q&A--「寒三暑五」篇 

Q1:本會接獲會員學校反應,教育局多次發函各校,要求學校依舊有規定辦理寒暑假返校事宜,導致部份學校違反「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逕行訂定教師寒暑假強制返校(即所謂的寒三暑五返校備課或研習),請問舊有的規定就是「寒三暑五」嗎?老師ㄧ定要遵守嗎?
A1:舊有的規定當然不是「寒三暑五」,因為「寒三暑五」的規定早已失效了!!請看下面說明:

「寒三暑五」這件事其實在91、92年就曾鬧得沸沸揚揚,本會當時即行文要求教育局說明與透過各種管道協商,教育局亦於92年1月15日以北市教三字第09230246700號函明白說明:原則上個別備課應尊重專業,時間地點由教師自行選擇,不侷限於學校或某時某地;團體備課則需依一定程序決議進行。

以後文壓前文的行政慣例來說,更早之前「寒三暑五」的規定早已失去效力。雖然當年還是有些學校仍強制要求老師遵循寒三暑五規定,還硬性要求老師不來要請假!!但只要該校教師會與本會聯繫反應,本會接受陳情後,立即居中協調溝通,還請了教育局和幾位議員協助,終於讓這些學校的紛爭得以平息。

Q2:如果學校強制要求「寒三暑五」,請問學校教師會該怎麼辦?
A2:如前題所述,請會長與本會連絡,本會將協助處理。

Q3:請問教育局所謂舊有的規定既然不是「寒三暑五」,那會是什麼呢?
A3:教育局公文既然未言明,可能他們也搞不清楚什麼是舊有的規定吧!身為溫良恭儉讓的教師組織代表,當然不好意思揪著局裡長官逼問。

所以建議學校就依照以往的方式運作就可以了。

當然,如果貴校一直是依照早已失效的「寒三暑五」運作而相安無事,本會站在校園和諧的立場,只能默默的表達祝福。

不過,要是會員老師有撥亂反正、改變不合理現況的祈求,請會長拿起電話與本會聯絡喔!!

Q34:學校直接規定「寒三暑五」返校,是否符合教師請假的相關規定呢?
A4:首先要說的是--「寒三暑五」已經超過「教師請假規則」規定之日數範圍,光這一點就已經違法囉!!

而且在教育部頒布的「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3條第2項就有明白規定:「...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學校不得逕行訂定。」也就是說,在台北市教師會和教育局還沒協商出結果前,學校是不能亂訂亂要求的。如果學校片面訂定,已經逾越了法律授權,應屬無效。

PS:相關法規公文可至本會網站下載

中小學取消課稅 

軍人及中小學教職員薪資恢復課稅,將要再延一年。行政院原擬自99年1月1日起對軍教人員薪資所得課稅,但因立法院已無法趕在98年年底前完成修法程序,軍教薪資恢復課稅欠缺法源下,勢必需要再延期。

如99年年底前立法院通過所得稅法修正,取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免稅,則100年1月起中小學教職員將開始課徵所得稅(101年報稅)。

課稅收入運用計畫如下:

1、補助國中小約聘僱行政或輔導人力:平均每校補助60萬元。除跨校性服務人力,得由縣市政府統籌規劃外,其餘應確保經費落實到學校端,由學校自主用人。2、調增國中小及幼稚園導師費:國中小及幼稚園導師費提高至每月4,000元;幼稚園以每班二位導師發給。另有關特教班部分:(1)資優班、各類資源班:比照一般教師減二節課。(2)自足式身心障礙班:採雙導師制。

3、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減少教師授課節數,國中小均減二節;國小導師再減二節,並以增加教師備課時間為原則。

退撫 

公務員退撫條例修正已經於98年底立法院一讀通過,不少教師十分關心教師退撫方面的進度為何。目前教師部分是與公務員分割處理,並無連動之狀況,會與全教會將持續高度關切該法案之進程。

依94年精算結果,教育人員之退輔基金將從117年度開始出現虧損,50年後將虧損超過2兆以上。故維護退撫基金永續運作以防未來老師無法領到退休金,實為本會重要之目標。

未來可能變革方向--

開源部份:

1.提高提撥率(95年1月1日起已達法定上限12%)

2.調高撥繳比例(35%:65%→40%:60%)

3.增加報酬率(受限總體經濟情勢,難度甚高)

節流部分:

1.降低給付條件:如實施展期年金、減額年金、優惠存款做總額限制、取消五五專案

2.延後退休年齡:如七五制改為八五制

「八五制」說明

Q:98年12月31日立法院法制委員會通過公務員退休法令修正案,其中明訂月退年資改「八五制」,55歲加五個基數案也取消,那教師呢?

A:教師退撫相關法令已於民國84年與公務員分開立法,故雖有相關性,但目前教師並未與公務員同步修正前該規定,未來教師會也會密切注意並與政府協商出較公務員規定更佳的退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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